南方日报:当心年终奖发放遇“花样”
年关将至,年终奖的发放成为员工关心的话题。不久前,浙江高院官方微信通报几起与年终奖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诚信用工,在年终奖上不能肆意“揩劳动者的油”。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将工资(包括年终奖)标准、发放情况等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出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在年终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由于没有写进法律规定,这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范畴,可以选择发与不发。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年终奖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奖励,更是一种精神肯定。盘点市面上那些比较受欢迎的企业,普遍将年终奖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以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等形式确定了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经营不善、员工辞职以及实物发放等种种理由,拒绝发放本该属于员工的年终奖,那么就有违法之嫌,需要掰扯掰扯了。
以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由于每个人、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发放多少年终奖,存在不少的困惑。譬如,很多用人单位每月暂扣一定比例工资,到年底时一并发放,如果考核不达标还会扣罚。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资需要月结,“先扣后返”混淆了工资性质,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此外,一些单位的发放规则很奇葩,有的直接发放公司产品却以工资抵扣,有的“以酒量决定年终奖”,有的将“年会抽奖”等同于年终奖发放,这都是套路,纵能成功也留不住人心。
还有一种常见的问题,因未干满一年、年底辞职、休产假等各种原因而未能拿到年终奖是否合理?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年终奖只是公司的额外福利,用以奖励员工的忠诚,那么离职员工的确可以忽略;但如果它明文规定写进了劳动合同,员工就可以理直气壮向用人单位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讨薪”。还要注意到,一些公司不是不发年终奖,而是以迟发的形式“留人”,这就有点自欺欺人了。良禽择木而栖,如果一个企业各方面做得很好,自然就有感召力。如果做不好还玩各种花样,岂不是更加寒了员工的心?
如何避免年终奖相关劳动纠纷?首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法。如果为了增强吸引力而向劳动者承诺了年终奖,那么就应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来明确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范围、条件、标准、时间及方式等,使奖金的发放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其次,劳动者也要敢于大胆维权,对自己关心的一些条款要主动询问,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不成也敢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最后,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合理运用激励机制,帮助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别让年终奖成为一个“讨薪”难题。(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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