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导盲犬“放行” 转变公众认知是关键
为导盲犬“放行” 转变公众认知是关键
本报记者 张景阳
前有盲人歌手周云蓬携导盲犬入住酒店被拒,今有太原女交警带导盲犬乘公交车被逐下车,导盲犬不被公众接受甚至遭到歧视的事件一直在发生,相关争议也一直存在。
同一事件和争议的频繁出现,是文明更进一步的信号和标志。事实上,热议导盲犬问题,社会关心的不是它们本身,而是它们背后的残障人士。说到底,科学认识和解决好导盲犬的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好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和保障问题,社会治理自然更进一步。
认知:导盲犬不是宠物而是社会一员
导盲犬及其价值常有体现在各类影视作品中,它们带着主人熟练地穿梭在人流中,无论去超市还是坐地铁,都能够帮助视障人士完成高难度任务。它们是社会中忙碌的“眼睛”,默默服务着一个特殊的群体。
与其它宠物犬相较,导盲犬背后附带有特定的社会价值,也经历过不为“犬”知的层层筛选和专业训练——“其实电影中对导盲犬的描述都是基本接近真实的。作为与警犬一样的工作犬,导盲犬与警犬相比不仅工作内容同样专业,而且社会化程度更高。”有着警犬训练经验的内蒙古某派出所所长邱瑞兵告诉记者。
据悉,导盲犬的挑选有着非常苛刻的规定。一只狗成为导盲犬,一般都在出生两个月后就会被寄养到家庭学习“社会生活”,直到一岁至一岁半左右,狗的性格已经稳定,接受、反应能力最佳,就会被接回到训练中心,由训练师接手开始导盲犬工作上的训练。即使入选的狗,可能依然会被淘汰,它们从幼犬入围阶段开始就一直被测试,比如几代之内不能有过袭人经历,再如被响声吸引的、过于活泼的、胆小的、精神不集中的都会落选,经过无数筛选之后能够真正达到合格标准的狗寥寥无几,它们被淘汰的几率高达近90%,在这种严要求的选拔之下,能够成为一只合格导盲犬的狗可谓凤毛麟角。
从品种上来看,被训练成为导盲犬的狗一般以金毛犬和拉布拉多犬为最多。细看一只狗从普通狗变为导盲犬的历程你会发现,真正的导盲犬只是在物种上属于狗,而其本身更是一种带有智商和感情的、承担社会分工的一个角色。
“一只导盲犬从一出生就要开始接受训练,目前国内专业的导盲犬培训机构屈指可数,一只导盲犬的培训费用一般都超过10万元,综合这些因素来看,导盲犬不是普通家养的略通人性的宠物狗,而是具备专业工作能力的工作犬。要让导盲犬真正融入社会,这种科学的认知是前提。”邱瑞兵强调。
“由此可见,导盲犬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它有自己应该承担的工作,有自己的社会分工,是社会组成部分中的一员,这是由导盲犬的社会化特点和社会的需求决定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导盲犬绝不是社会的负担和累赘,而是一种珍贵的社会资源。”邱瑞兵说。
现状:排斥、歧视导盲犬是常态
不论是地铁站、公交站,还是广场酒店,导盲犬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一个社会争议焦点。
呼和浩特某宠物联盟组织的负责人徐竟帆有过多年与导盲犬训练生活的经历,他告诉记者:“谁都不能否认,排斥和拒绝导盲犬并不是一两个人的行为,放眼社会,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而出现这一问题,根源在于社会对导盲犬的认识不够深,大众对导盲犬的认知还停留在‘刻板印象’层面。”
刻板印象是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人们对事物形成的一般看法和个人评价,认为某种事物应该具有其特定的属性,而忽视事物的个体差异。刻板印象往往会形成偏见,让人们在认知过程中忽略个体差异性,把某个具体的人或事看作是某类人或事的典型代表,把对某类人或事的评价视为对某个人或事的评价,因而影响正确的判断。
“比如人们对狗的印象,往往是有可能传播病菌、很吵闹、会咬人,这些印象决定了狗在公共场合中出现,会与人们印象中的‘和谐’画面产生冲突,进而导致社会对导盲犬的排斥。”徐竟帆认为。
要为导盲犬“正名”,首先就要从其社会化的角色进行分析论证。徐竟帆介绍,导盲犬上岗需要专业机构颁发证书,而专业的导盲犬训练,已经将其作为狗的不利因素一一排除,使其具备了成为社会分工其中一员的条件,因此,社会对导盲犬的刻板印象需要及时改变,这是让导盲犬融入社会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导盲犬数量的多少,是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发达与否的标准之一。根据国际导盲犬联盟的评估,视障者与导盲犬的理想比例为100∶1。然而目前,全国约1730万视障人士,正规服役的导盲犬仅70只左右,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导盲犬与城市中所有的无障碍设施一样,为残障人士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和服务程度。在奥运会、冬奥会等重要的国际盛会中,我国的导盲犬都曾闪亮登场,出色完成了使命,但与此同时,社会中排斥和歧视导盲犬却是常态。这种矛盾现象暴露出我们对于导盲犬的使用起步很晚,对于残障人士的关爱保障工作仍有缺陷,对此,社会认知亟待转变。”徐竟帆呼吁。
进步:创新社会管理和技术手段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认可,并要求要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2012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2015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视障人士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在导盲犬对于残障人士的支持方面已经进行了配套,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公共场合使用导盲犬要出示残疾证、动物免疫证、导盲犬工作证。”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龙告诉记者,“但对于导盲犬社会化和使用正规化来说,这些仅是基础。”
陈龙认为,为导盲犬“正名”,将导盲犬使用正规化,需要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将其作为一项社会事业纳入社会管理体系。
“要改变社会对导盲犬认知的缺位,法律和科学的普及很重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应该加大对这方面相关知识信息的宣传力度,普及思想认识,纠正落后观点和误解偏见。”陈龙表示。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大量应用,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有了长足发展。陈龙呼吁,在导盲犬使用上,还应充分发挥先进信息技术的作用,例如在要求使用者出示一系列证件的同时,将多个证件合一,甚至可以制作成为类似于身份证的智能识别证件,方便出示和查询,将导盲犬使用变得更加名正言顺、有理有据。
“值得重视的是,在制度保障上,我们还需要积极探索和改进,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做出了相关规定,还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度保障,下一步,可以考虑将配合和接纳导盲犬使用的执行规定纳入相关单位的考核体系,从制度上进行约束和考核,以提高导盲犬使用的效率,逐步消除频频发生的排斥导盲犬现象。”陈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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