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重在落实
近年来,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尤其是以中央财政为主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保护和改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和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生态补偿领域不全面,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纵向生态转移支付难以完全体现出生态补偿关系,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硬约束,生态补偿制度推进步伐较慢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新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落实生态补偿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一重要命题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既指明了明确的工作方向,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现在的关键是加快推进,狠抓落实。
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转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我们要将落实生态补偿制度作为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尤其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一定要克服本位主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推进制度落实。
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强化硬性约束。对纵向生态补偿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市、区)应加快建立“三线一单”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纵向生态补偿资金应明确只能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在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的运用,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真正发挥出资金的生态环境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中央、省、市、县层面,明确要求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科学合理、操作性强、互利共赢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由上一级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落实,提升市场化生态补偿水平。
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推进生态补偿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范围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确保生态转移支付补偿机制有法可依。
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加快改革创新。按照生态功能贡献与补偿相一致的原则,完善和建立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蓄滞洪区、生物物种保护等专项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补偿领域,提高补偿标准。建立稳定的生态补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设立绿色基金,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等,拓宽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引导生态受益地区加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交流、协作和帮扶,通过对口协作、园区共建、项目支持、飞地经济、产业转移、异地开发等方式,不断拓宽合作领域,丰富补偿方式。
潘碧灵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