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啃小”过度消费“小网红”
一个粉丝超千万的“萌娃”博主,对正在拍视频的妈妈说:“在这个家里,我姓刘,爸爸也姓刘,只有你姓李,谁才是垃圾桶里捡来的,你心里没点数吗?”别急着为这位母亲抱不平,从账号显示的信息来看,视频内容的拍摄和运营都有这位母亲参与。萌娃类账号如今成为各视频平台上的大类,儿童博主的吸金能力超过成年人已经不是秘密。(12月2日《中国青年报》)
在流量意味着收益的背景下,各类“小网红”的吸粉能力不容小觑,有些“小网红”的粉丝数量达到百万甚至千万级别,而且收入可观。“小网红”的出现给网络视频平台增添了新的活力,虽然有偶然走红和人为走红的不同,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视频行业的渗透,“小网红”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青联界别建议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今年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但现实中,一些成年人为了“啃小”屡钻法律空子,以成人亲友的身份注册管理账户,组织“小网红”客串主播赚流量。
每个“小网红”的背后,都有至少一位成年人对“小主播”账号进行参与和管理。更要警惕的是,其中一些另类“小网红”已经不再是日常的信息发布,而是成为为了流量和收益的“小主播”,更有甚者已经被家长和亲友包装为纯商业性的吸金“主播”。这是过度消费“小网红”进而导致畸形“啃小”,实属不该而且隐患无穷。
过度消费“小网红”,最大的特征就是“小主播”“小网红”的亲友已经不再是单纯欣赏、分享孩子的童真之趣和成长之乐,而是利用直播视频平台等进行包装操作和生产,形成一条龙式的“小网红”生产线,通过经营“小网红”,进而赚取流量收入。但是,“小网红”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如果早早成为成年人赚钱工具,那就必然出现“小人说大人话”“小戏骨”“故作深沉”“小孩子成人化段子”等现象。过度早熟和长期沉湎于“镜头表演”,既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还会助长孩子产生“不劳而获”等偏见性观念,不利于培养孩子艰苦奋斗等美好品质。
对于过度消费“小网红”的“啃小”行为,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干预。家长必须端正态度,切实负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监护责任,正确对待未成年“小网红”,允许展示法律范围内的视频内容,但不可以过度消费 “小网红”,特别是不能将其作为赚钱工具。
网络直播平台要从严把关,科学控制借助“小网红”“啃小”畸形。一方面严格落实主播准入条件和年龄限制,科学监管“小主播”行为,另一方面严格审核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信息,严禁出现超出未成年人接受范围的内容,严禁借“小网红”牟利“啃小”。
最后,学校要积极发挥教育主导作用,主动与公安、网信等部门和家庭进行沟通,科学掌握“小网红”的相关行为信息,对可能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提醒,及时联手强化沟通联系和干预,从源头上纠正各类畸形的“啃小”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网络环境。 (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