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噪怼噪”不是化解矛盾的正确姿势
“以噪怼噪”不是化解矛盾的正确姿势
近日,一则“居民连开5年震楼器”的新闻冲上热搜。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因与楼上邻居存在矛盾,遂使用了震楼器,而且一开就是5年。在吃瓜群众纷纷表示“这是什么仇什么怨”的同时,震楼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在既往的新闻报道中,震楼器大都以“自卫武器”的身份出现,是不堪邻居噪音侵扰、又难以与邻居有效沟通的一方被迫祭出的终极手段。使用者想通过震楼器表达对邻居的抗议,实现对邻居的警示、惩戒,进而让邻居安静下来。
然而,在因噪音而起的邻里矛盾中,从一方第一次使用震楼器的那一刻起,双方便会大概率彻底撕破脸进入公开“宣战”、矛盾升级状态,甚至进入矛盾越“震”越深、戾气越“震”越重的恶性循环中。最终,震楼器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新问题,震出“互相伤害”模式,让双方的噪音扰民问题更加严重,让其他邻居和无辜者跟着遭殃。
使用震楼器是任性的下下策,不仅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震穿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权,而安宁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少受或免受噪音侵扰。
与保护民众的安宁权相衔接的法律机制是,家庭需承担控制噪声污染的责任,“超标”制造家庭噪声污染被定性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能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震楼器本质是一种振动马达,可以制造传播很大的噪音,搅得一邻甚至多邻不宁。不管邻居是不是有错在先、是不是也有噪音扰民行为,使用震楼器是否属于“还击”,都侵犯了邻居或他人的安宁权。
不管怎样,遇到噪音扰民,还是应该冷静下来,在法律范畴内找寻可行的维权路径。如果邻居家只是偶尔发出噪音,且经过沟通,邻居也能展现出一定的善意和诚意,有改善动作,那么,相邻方不妨宽容以待。如果有些邻居确实难以沟通,经常制造噪音,不听劝阻,毫无改善,那么相邻方也不能简单粗暴地以私力“同态复仇”,而是应该求助所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介入,或者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等。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宁权保护的普法宣传、法律监督,提升保护效率和质量,给民众提供可以信赖的维权支撑。试想,如果对相关报警或投诉,执法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妥善予以关注和解决,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那么相邻方就不会花钱费力地以“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方式震楼了。而执法力量的高效介入对噪音的制造方也能起到阻止、震慑、教育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震楼器都属于三无产品,很可能造成其它不必要的破坏,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生产、销售行为的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平台也要尽到必要的职责和义务。
在家庭噪声治理问题上,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治理经验,比如“皮毛法律”、噪音禁令等,亦可参考。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