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法律边界 彰显人格权益
“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7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登录解锁,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也出现了因为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现象,屡屡掀起争议,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法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新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彰显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回应人民关切、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
综观规定,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告知同意原则。无论是规定明确“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还是强调诸如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都传递了一个鲜明态度: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
另一个突出原则是自愿。比如,有物业单位把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实际上就构成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这样的做法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又如,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即便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但因为上述做法具有强迫因素,人民法院将同样不予支持。典型的技术应用场景,生动诠释了自愿原则。
作为一种智能化管理手段,“刷脸”验证身份,不但高效,而且精准。同时,人脸信息又属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其具有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赋予了其天然的敏感性,涉及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广泛权益。围绕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用在哪里、应该怎么用,归根到底是“技术效率至上还是人的权益优先”考量。透过司法解释明确的上述两个突出原则,不难看出最高法对这一争议的清晰立场:技术应用是服务于人的,不能优先或凌驾于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之上。正如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强调:“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张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