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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生命权了解多少

2022-01-24 10:42:31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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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0日是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的第1894天。这一天,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的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至此,备受关注、历时两年多的江歌母亲诉刘鑫案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宣判。生命权纠纷指的是什么?能否在国内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刘鑫最终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周世虹。

  记者:周委员您好,请问什么是生命权?

  周世虹:我国现行民法典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这一规定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发生时,民法典还未颁布施行,因此,该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其中的生命健康权包含生命权。

  记者:江歌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

  周世虹:首先,在主观上不能认定刘鑫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她也没有杀人的行为,可以说,她和陈世峰是不能构成共同杀人的。所以,就其本身来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就不能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由被告即刘鑫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另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虽然侵权行为地在日本,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因此,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记者:刘鑫最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周世虹:生命是一种状态,身体是这种状态的载体,这种状态一旦停止,生命就丧失。因此,我们说生命是不可逆的,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江歌对刘鑫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所应当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刘鑫在已经预知侵害危险时,并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还阻止江歌报警,可见其没有充分尽到善意提醒和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更为甚者,在面对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刘鑫为求自保而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最终导致江歌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刘鑫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

  周世虹:江歌母亲请求赔偿的金额涵盖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损失177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首先,由于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的侵害行为导致的,所以,法院对于经济损失赔偿部分酌情认定了49.6万元。其次,江歌的死亡对独自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的江秋莲打击巨大,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加重对江秋莲的伤害,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酌情认定了20万元的赔偿金,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属于较高额的赔偿。

  记者:您觉得此份判决书有哪些亮点?

  周世虹:本案的判决书有两大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传统美德和无私奉献行为的保护、支持和激励,守住了道德底线,具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二是该判决充分适用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在民法典未颁布前,适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受理法官对案件做了充分研究,精准把握了案情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出了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