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发展要适应趋势需求
本报见习记者 张园
5月30日,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刘振宇对于临时仲裁的公信力表达了担忧:“如果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员,怎么保证临时仲裁的公正性?”
仲裁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一直是仲裁制度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当中增加了“临时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服务于某一特定商事纠纷,在仲裁员选择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且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或制定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它的生命力在于意思自治,具有高效、灵活、便捷的特点。
我国1994年首次制定仲裁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不足。为了更大程度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我国选择了建立规章制度健全,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更严格,并设有内部复核与监督部门的仲裁机构。如今随着跨国贸易的日益频繁,增加临时仲裁制度已成为趋势。
不同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不设确定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选范围更广。这就意味着,仲裁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决定着临时仲裁的质量。
“我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仲裁员。”据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介绍,很多工程项目建设长达数年,涉及交易方众多,合同复杂交叉。“有些仲裁员对合同解读、事实认定的水平不够,甚至被代理律师误导,导致裁决不公。”
对此,张水波建议,仲裁员任职资格要增加“有一定的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不仅要熟知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工程定价与支付机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各方风险分担机制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同时,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如果仅靠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很难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应当强化仲裁员披露的义务。”在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刘慕仁看来,仲裁法的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但缺乏法律刚性约束,应当强化对仲裁披露义务的规定,明确必须披露的内容,比如仲裁员先后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单位、顾问单位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单位等信息。
“还应加快建立仲裁协会,在全行业建立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刘慕仁建议加强行业监督势在必行。张水波也提出,要配合仲裁法的修订,制定一套比较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
正如与会委员所说,仲裁在我国发展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根植于中国人血脉的“和合”基因造就了非讼文化,不兴讼而愿民间公断的传统与仲裁双方和议、专家裁判、一裁终局、自愿执行等要素不谋而合,在此基础上,借着此次仲裁法修订的“东风”,加强仲裁员能力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必将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